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
分类:行业动态 来源: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24-11-04 浏览次数:342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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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简况 

1.背景 

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化工园区开发建设经过近 30 年的发展,走出了一 条既广泛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又符合国情和自身特色的道路,取得了发展理 论和建设实践的巨大成就。 经过近 30 的发展,我国化工园区无论从数量上还是 规模上都居世界前列,但是在发展质量上还与世界一流化工园区有巨大差距。国 内许多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不科学、管理不规范、功能定位不明确、基础设施配套 不健全、安全环保机制不完善, 园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针对国内化工园区开发 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文 件,针对化工园区的整体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进行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7 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讲话中提出,我国经济发展 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这一经济大背景下,化工园 区和化工企业同样面临着“由快到好”、“由大到强”、由“投资驱动”转向“创 新驱动”的转型升级。创新驱动是“十三五 ”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十三五 ”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明确要求完善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产学研结合的中试基地和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 设。

2020 年 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 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提出, “制定化工园区建设编制、认定条件和管 理办法”、“对现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评估和达标认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 法》(2020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化工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 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为此,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也相应启 动了化工园区领域的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自 2015 年以来,在各化工园区、研究机构、技术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已经 制定了一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初步建立起化工园区领域标准体系 框架和基础,及时为化工园区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通过标准的共同编 制,不仅能促进化工园区间的相互交流,也能优化和固化先进的管理经验,促进全行业的步。

2.意义和必要性

创新驱动是“十三五 ”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国内各行业发展 都进入了结构转型和质量升级的重要阶段。作为传统行业的化工产业, 产能增长 方式相对落后,产业链短、附加值低、产品科技含量少, 要想在新时期、新阶段 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就必须依靠自主科技创新,而科技创新落到实处就必须加快 科技成果高效转化。一直以来,以技术类产业化的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化工 科技企业发展却举步维艰,究其原因,技术成果的“中试” 验证是一只“拦路 虎”,是众多企业技术创新难以逾越的门槛。正是这只“拦路虎 ”导致“创新链 条 ”断裂,创新成果得不到及时转化,创新动力下降。所谓“中试”,是科研成 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环节,成果产业化的成败主要取决于中试的成败。科技成 果经过中试,产业化成功率可达 80%;而未经过中试,产业化成功率只有 30%。 化工行业的研究成果如不经过中试,无法证明经济的合理性,难以完善主辅技术 的配套性及工艺路线、工程设计、工业设备的科学性, 一些基础和应用开发的技 术成果,因为无法开展中试,只能作为技术储备,不能实现商品化生产。然而多 年来,中试在我国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 中试空白 ”现象比较严重。大多数 高校及中小企业,由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 要独立建立中试基地是不可能 的。因此,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搭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公共平台,充分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战略选择和科学使然。 如何规范化指导“化工园区中试基地”的建设已成为化工行业创新发展的当务之 急。

3.政策支持情况

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是对国务院及各部委相关政策的具体落实。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 指导意见》中提出“鼓励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围绕创新链、产业 链打造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创新网络。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 实 现对创新创业的精准支持。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 校搭建网络管理平台,建立高效对接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中小 企业开放”。

(2)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2016.5.19)中提出 “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发展研发设计、中试熟化、创业孵化、检验检 测认证、知识产权等各类科技服务” 。

(3)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 地的意见》(国发〔2019〕11  号)中提出“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家大科学 装置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打造特色创新创业载 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 。

(4)国务院《关于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43  号)中提出“改革完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形成和运行机制,按照自愿原 则和市场机制,深化产学研、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的紧密合作, 促进产业链和 创新链深度融合。加强产学研结合的中试基地和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 。

(5)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 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 号)中提 出“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协同推进机制, 引导政产学研用按 照市场规律和创新规律加强合作,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建立一批从事技术集成、 熟化和工程化的中试基地”。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  办发〔2016〕57  号)中提出,“健全完善创新体系,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 研用协同创新体系,组建一批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整合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 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快科技研发 及成果转化”。

(7)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指导意见》( [2015]433  号) 中提出“提高公共服务能力,鼓励园区在生产区外统一建设企业办公、营销、研  发和生活用房,为园区内企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

(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工 信部规〔2016〕225 号中提出“强化创新服务。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服 务机构共建研发中心、实验室、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载体, 推进建设若干国家绿 色创新示范企业和企业绿色技术中心。建立产业绿色创新联盟等创新平台, 开展 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国内化工产业发达的省份,如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 号)中提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和信 息化改造,引进高端先进制造工艺,推进化工智能制造应用,建设智慧化工,强 化创新、创业支撑,加快构建园区创新体系”。

化工园区中试基地亦是企业实现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化工行业的一种 新产品或新工艺往往是实验室里化学反应机理上的突破,但是工业生产不仅仅只 有一个化学反应,不仅使用的工业级别原料与实验室不完全一致 ,  而且需要考 虑整体工艺设计,需要为各个环节的装置提供合适的反应器设计和尺寸,需要考 察运行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需要考察对环境的影响,需要考察运行安全设施 的合理设计,有催化剂的还需要测试实际运行状态下的催化剂活性和寿命等。化 学反应往往是复杂多变敏感的,反应器改变之后,动力学性能就会改变,就有可 能出现实验室规模观察不到的副反应,对反应器的筛选就有影响。有很多进行工 艺和装置设计所需要的数据 ,在实验室阶段是无法提供的,需要一定规模的物流 和能量交换程度才可以进行精确测量,所以在规模化生产前需要得到这些工业设 计参数,这就需要一定规模的实验,也就是中试。

综上所述“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标准”工作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及各部委 对于创新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将提高化工园区综合服务配套水平,解决化工企 业创新发展过程中的“中试”瓶颈难题,有利于园区创新体系的构建。因此, 编 制《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标准》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的一项具体技术 工作,是对现有标准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可以为咨询、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和园 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工作依据。

4.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2 年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国家 标准《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计划号为:20220318-T-469)由全国危险 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由中国化工经济技术发展中心、中国 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理工大学土木建筑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限 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波露明(北京)科技有限 公司、上海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中科院大连化物所盘锦产业技术研究院、宁夏宁东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工业大学、清华大学等参加起草。

5.主要工作过程

(1)在原有团体标准编制的基础上,2023 年 5 月成立了标准编制工作组, 6 月 16  日线上召开标准编制启动会,各编制单位汇报编制思路,讨论编制进度 安排,讨论标准大纲及编制分工。

(2)2023 年 6 月开始,编制工作组收集相关资料。

(3)2023 年 9 月 6  日,编制组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召开现场会,会上主编单 位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编制组汇报了标准编制情况。

(4)2023 年 11 月 26  日~29 日,编制组组织各编制单位赴辽宁盘锦精细化 工中试基地、辽宁大连洁净能源和精细化工中试基地、南港工业区科技创新中心 等进行调研。

(5)2023 年 12 月,完成标准初稿编制。

(6)2024 年 1 月 4  日~5  日,编制组在浙江衢州组织召开标准条文讨论会, 并现场调研浙江省高端化学品技术创新中心。

(7)2024 年 1 月,形成了国家标准《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征求意 见稿。

6.主要起草人的工作

该标准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工作分工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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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1.编制原则

按照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制定该项团体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遵循了三个“有利于”原则:

(1)有利于化工园区的创新:中试基地作为开放、合作、共享的中试技术 成果转化平台,构建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小试中试、工业示范到产业应用的 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体系,实现由技术引进到自主创新的转变。

(2)有利于石化企业的创新:鼓励企业进入科研技术创新上游,架起科研 成果与产业化的桥梁。

(3)有利于整个石化行业的创新:加速行业可研成果产业化,助力行业高 质量发展。

2.主要内容

本标准针对“化工园区中试基地”进行专项研究,确定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 并对项目选址、建设规模、设计指标、总体布局、配套设施、配套系统、附属设 施等提出建设要求。

3.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1)本标准条款 5.1.1 参照新建化工项目全部进入化工园区的要求,规定中 试基地必须在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内建设。

(2)本标准条款 5.1.2 中试基地的选址应符合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包括用地 性质、位置、规模、周边配套等方面。

(3)本标准条款 5.1.3 中试基地选址在化工园区内,必须满足化工园区关于 环保、安全、职业卫生、交通运输及消防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服从园区管理。

(4)本标准条款 5.1.4 基地周边应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并尽量靠近园区集中 的公辅设施,以节约建设投资。

(5)本标准条款 5.1.5 中试基地也存在一定量的危化品运输,故应有方便的 外部交通运输。

(6)本标准条款 5.1.6 符合《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 50984)第3.5.9 条的相关要求。

(7)本标准条款 5.1.7 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第4.1.6 条的相关要求。

(8)本标准条款 5.1.8 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第 4.2.1 条的相关要求。

(9)本标准条款 5.2.1 中试基地内的中试项目一般规模较小,发生事故时安 全风险低于化工生产项目,从节约用地考虑,规定其外部防火间距执行《精细化 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的相关要求。当中试基地内涉及重大危 险源或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设施、 单元时,从提高本质安全考虑,规定上述设施或单元的外部防护距离执行《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相关要求。

(10)本标准条款 5.2.2 符合《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 第 4.1.5 条的相关要求。

(11)本标准条款 6.1.2 按功能分区布置是总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之一,中 试基地功能分区的设置参考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第 5.1.4 条的相关要求。

(12)本标准条款 6.1.3 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 第 5.1.6 条的相关要求。

(13)本标准条款 6.1.5 本条旨在避免对人员造成危害,改善厂区环境,减 少潜在爆炸危险。

(14)本标准条款 6.1.6 本条规定了人员集中场所的布置原则,应该集中布 置并尽量满足风向的要求。

(15)本标准条款 6.1.7 当基地内中试项目设置有洁净厂房等设施时,应满 足洁净厂房的选址要求。

(16)本标准条款 6.1.8 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 第 5.3.16 条的相关要求。

(17)本标准条款 6.1.9 考虑中试基地内中试项目的规模及事故后果程度通 常不及化工生产项目,故规定基地内部防火间距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的相关要求。对于中 试基地内涉及重大危险源或部分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设施、单元, 从提 高本质安全考虑,规定上述设施或单元的防火距离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标准》(GB 50160)的相关要求,其余设施仍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执行。

(18)本标准条款 6.2.1 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 第 6.1.2 条的相关要求。

(19)本标准条款 6.2.2 中试基地一般布局紧凑,非特殊情况下优先采用平 坡式设置,以便节约用地。

(20)本标准条款 6.3.1 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 第 4.3.1 条的相关要求。

(21)本标准条款 6.3.4 符合《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第 4.3.3 条的相关要求。

(22)本标准条款 6.3.5 符合《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 第 4.3.2 条的相关要求。

(23)本标准条款 6.4.2 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 第 7.1.2 条的相关要求。

(24)本标准条款 6.4.3 易燃易爆、毒性、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一旦泄露, 必须及时予以修复,如果采用地下敷设,将给泄漏点的诊测和修复带来困难;同 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设施,以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25)本标准条款 6.4.4 如有引入基地内的架空输电线路,应沿基地边缘布 置,减少对基地内设施的影响。

(26)本标准条款 6.4.5 道路两侧分别设置地下管线和地上管架,当地下管 线泄漏或维修时,可以降低对管架的影响。

(27)本标准条款 6.5.2 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 第 8.1.2 条的相关要求。

(28)本标准条款 6.5.3 管理设施区考虑景观美化,宜作为重点绿化区;中 试装置考虑可能散发有害气体并且考虑消防作业场地,周边宜广植草坪或采用碎 石铺装。

(29)本标准条款 7.1.1 明确中试基地建筑与结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0)本标准条款 7.1.2 明确中试基地建筑与结构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31)本标准条款 7.1.3 明确中试基地建筑与结构应采取防灾安全措施情况。

(32)本标准条款 7.1.4 明确设计工作年限及最低要求。对于生命周期较短 的中试装置,允许降低其设计工作年限,相应的风荷载、雪荷载等也可按较短重 现期取值。

(33)本标准条款 7.1.5 根据设计项目的性质对中试基地建筑与主装置(建、 构筑物)进行分类,并提出各个分类主要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34)本标准条款 7.1.6 明确中试基地建筑与结构的防腐及防渗设计要求。

(35)本标准条款 7.1.7 说明中试基地建筑与结构的装配式设计要求。

(36)本标准条款 7.1.8 说明中试基地建筑与结构的设计模数要求。

(37)本标准条款 7.2.1 建筑气候区划、建筑热工设计区划详见《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附录 C 和附录 D 的规定。

(38)本标准条款 7.2.2 确定厂房、仓库建筑层高原则,确定建筑防火高度 计算所适用的标准规范。

(39)本标准条款 7.2.3 明确中试基地典型建筑的工程防水类别(按其防水 功能重要程度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便于设计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 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

(40)本标准条款 7.2.4 光伏发电系统应避开爆炸危险环境。

(41)本标准条款 7.3.1 该条用于明确结构安全等级确定原则、最低要求。 根据《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第 2.2.1 条、《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 标准》(GB  50068)第 3.2.1  条及条文说明,当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类(乙 1 类)时,安全等级取一级。

(42)本标准条款 7.3.2 中试基地生产装置因其不确定性,设计工作年限内 可能存在生产过程、规模、物料特性、使用功能的变化。抗震设防分类应按全生 命周期内最不利情况确定,结合《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HG/T20674)第 3.0.1 条确定。

(43)本标准条款 7.3.3 明确荷载取值原则及最低要求。

(44)本标准条款 8.1.1 仓储区由仓库区和储罐区组成。中试基地通常根据 地方产业方向、产业特点引进中试项目,不同产业方向对于仓库区和储罐区的要 求、需求不一样,因此仓储区的设置需考虑中试基地的产业方向。

(45)本标准条款 8.1.2 本条规定了中试基地仓库的设置要求。因中试项目 原料不确定,存在甲类 1256 项、甲类 34 项、丙类 1 项、丙类 2 项等,其储存环 境要求不一样,比如设置恒温库、冷库等,并对易制爆、剧毒的介质进行单独分 区隔离,因此,需设置与物料储存相适应的仓库,并参考《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 通则》(GB 15603)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46)本标准条款 8.1.3 多个中试项目可能涉及到同一种介质,从物料使用 量、储存要求及储罐通用性出发,可设置通用性强的储罐区,并按照《精细化工 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 等要求进行储罐区设计。

(47)本标准条款 8.1.4 中试项目常常涉及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尤其是成分复杂、产生量小的废液,如新上预处理设施或直接排放至污水处理站不合适,直 接当做危险固废进行处理,因此,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等要求,设置安全储存要求的 危废仓库。

(48)本标准条款 8.1.5 因中试项目涉及的介质品种多,互相可能存在禁忌 性,存在较大的危险性,从安全管控、物料使用、三废监管、仓库使用效率等出 发,通过数字化管控手段,对物料的运输、储存、配送进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 可降低安全风险,做到物料全过程管理与追溯。

(49)本标准条款 8.2 检测设施的配备应与中试项目产业方向与检测指标相 对应,从保密性考虑,宜设置相互独立的专用参数检测平台。同时配备安全防护 装备及设施。

(50)本标准条款 8.3 中试基地常常涉及设备、管道、法兰等维修,一般会 在中试基地内部设置检维修的辅助设施。同时从节约土地、安全管控角度,大型 维修宜依托社会力量或区域配套进行解决。

(51)本标准条款 8.4.1  中试基地涉及整个基地的运维管理人员、分析化验 人员、中试项目管理人员,一般在非生产区设置运维管理、行政办公的管理服务 设施,且根据保密、服务功能等需要进行分区管理。

(52)本标准条款 8.4.2  中试基地涉及中试项目的运行和危险化学品使用, 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设置食堂、淋浴、 更衣等配套服务设施,满足职业卫生防护需要。

(53)本标准条款 9.1.1 本条规定是防止生活给水系统与其他给水系统合建 后,其他给水系统如果与含有有毒有害的场所或设备连接,在管道产生负压时会 造成供水系统水质污染,对生活水用户造成危害。给水系统上这些仪表的设置,有利于操作管理人员及时掌握给水系统的运行 情况,也便于中试装置各项指标的分析与考核。

(54)本标准条款 9.1.2 生活污水系统与其他工业废水系统分开,可有效防 止工业废水中的有毒、易燃、易爆等有害物质通过生活排水管网渗透到生活设施内。事故排水系统单独设置占地较多,工程投资也较高,参考目前石油化工企业的通常做法,采用雨水系统兼做事故排水系统。

(55)本标准条款 9.2.3 局部工艺措施,是指进行局部封闭等,制造环境可 控小空间。

(56)本标准条款 9.3.1 中试基地的供电要求应充分考虑所在化工园区的供 电能力,并兼顾安全性和经济性。相对于大型化工装置,中试装置规模小的多, 停产损失也小的多,其正常生产负荷一般应为三级负荷或二级负荷。如果装置很小,哪怕与相邻装置不是一个归属单位,也应允许采用这种供电 方式。中试装置毕竟是试验装置,最后也未必一定成功,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 经济性也是必须要考虑的。

(57)本标准条款 9.3.1 考虑到管理上的方便性,应急电源宜分散设置。

(58)本标准条款 9.3.2 根据生产经验,化工项目采用铅酸免维护电池时, 主机与电池柜一般都是紧邻布置,未发生氢气积累事故。中试基地的直流屏、 UPS 、EPS 容量更小,应明确允许相邻布置。随着技术的发展,磷酸铁锂等锂、 钠电池在不间断电源领域的应用会越来越广泛,这些电池原理上不产生氢气,也 应允许与主机相邻布置。

(59)本标准条款 9.4.1 根据《国市监特设〔2018〕227 号》文的要求,全 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 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 全域和其他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 再新建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且针对燃煤锅炉的排放标准要求很高, 自建锅炉应选择燃气或生物质锅炉。

部分中试装置需要较高温热源,蒸汽难以满足,需要采用导热油或熔盐作为 热载体。熔盐炉配置较复杂, 不适宜对多个装置进行供应,需要时各中试装置可 以自建。导热油是常用得到高温载体。但也不适用远距离供应。需要功率较小时 可以采用电加热型热油炉在装置内自建, 电加热导热油炉一般功率最大在 2000kW 左右;大于 2000kW 的需要采用燃料型热油炉,存在燃烧尾气排放、燃 料存贮等比较复杂的配置,占地也较大,因此用热量较大时应集中建设燃料型热 油炉。

(60)本标准条款 9.4.2 低温冷源长距离输送冷损较大,可在中试项目建设 时就近建设。

(61)本标准条款 9.5.1 各气体的质量根据不同中试装置的需求而定,除满 足仪器、设备外, 部分气体直接与工艺物料接触的,还应满足具体工艺指标的要 求。

(62)本标准条款 9.5.2 可燃气体气瓶与非可燃气体气瓶应分开布置,气瓶 间内应有通风措施。可燃气体气瓶间换气次数应不小于 6 次/h 换气,事故排风不 小于 12 次/h 换气。非可燃气体气瓶间换气次数不小于 3 次/h 换气。

(63)本标准条款 10.1.1 参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  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 号)以及《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GB/T 42078)中的要求。

参考《江苏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新材料 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等的要求。

参考《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GB/T 42078)中的要求。

(64)本标准条款 10.1.2 参考《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GB/T 42078)中 的要求。

(65)本标准条款 10.1.3 参考《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GB/T 42078)以 及《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中的要求。

(66)本标准条款 10.2.1 环境保护“三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第 26 条规定。

(67)本标准条款 10.2.3 参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50483)第 6.1.5 条要求。

(68)本标准条款 10.2.4 参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50483)第 6 章要求。

(69)本标准条款 10.2.5 参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50483)第 5 章要求。

(70)本标准条款 10.2.6 参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50483)第 7 章要求。

(71)本标准条款 10.2.7 参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50483)第 8 章要求。

(72)本标准条款 10.2.8 参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

(73)本标准条款 10.3.1 为了减少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根据中试基 地危险特性等综合因素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如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气体灭火系统等消防系统。

(74)本标准条款 11.1  主要参考《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标准和企 业调研信息以及企业目前开展的信息化项目。

(75)本标准条款 11.2 主要参考《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GB/T39217-2020) 中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和地方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公开化工  园区相关信息化要求。

(75)本标准条款 11.3 主要参考《智慧化工园区建设指南》(GB/T39218-2020) 中关于通信系统、支撑平台、信息基础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关于化工园区  及其中试基地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76)本标准条款 11.4 主要参考《智慧化工园区建设指南》(GB/T39218-2020) 中关于智慧化建设以及化工园区中试生产基地信息以及参编单位完成的智慧化  项目编写完成。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针对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国内尚未正式发布相关标准与规范,一些 先试先行的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缺少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此类工程项目在国家、行 业标准制定方面还属于空白区域。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标准很难全面指 导“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工程在项目咨询、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验收、运 营、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的开展, 不利于化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不利于化工 园区落实提质升级,不利于国家化工产业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鉴于此,《化工 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是立足于国内化工园区的实际需求应运而生。在该标准 制定过程中,走访多家化工园区,咨询并采纳政府、企业以及相关专家的建议, 面向企业一线,具有可操作性。该标准能加强化工园区中试基地统一管理,规范 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和管理,有效提升我国中试基地建设水平,为规划设计、 工程建设和行业管理部门提供依据,对安全、科学、合理规划、建设、运行化工 园区中试基地意义重大。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 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此标准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依据,具体条文、指标等符合 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建议本标准草案通过审查后,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建议标准发布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宣贯活动,使化工园区中试基地所涉单位 了解标准,使用标准,同时反馈标准使用过程中的建议和问题,为标准的修订提 供基础。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